Indivisible Obligation,指以不可分的给付为
标的的
多数人之债。有多数
债权人的不
可分之债为不可分
债权,有多数
债务人的不可分之债为不可分
债务。所谓不可分的给付,指给付不能分为数个,反之则会有损于债的目的的给付。如
遗产的共同
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债务、
地役权的移转或设定的债务等。 各国对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不同,不可分之债是法国和日本等国
民法使用的概念,中国民法未规定不可分之债。可分与不可分之债着眼点在于
债的标的的可分性,而按份与
连带之债则着眼于债的主体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理论上一般认为,可分之债类似中国民法上的
按份之债,而不可分之债兼具连带之债、
共同共有之债甚至可分之债的一部分性质。不可分之债可因
法律直接规定或
法律行为产生。给付为不可分时,除有共同目的而成立连带之债的原因或法律明定为
共同共有外,应认为是不可分之债。不可分债权的主要效力是:各债权人仅能为全体债权人请求给付;债权人之一与债务人所产生的事项原则上仅具有相对效力,对其他债权人不生效力;除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外,各债权人内部应平均享受利益。不可分债务的主要效力是:各债务人可以单独为全部债务的给付;形式上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但实质上不可分债务的债务人并非负担全部债务,仅因为给付不可分而可以为全部的给付;债权
人权利、债务人之一与债权人所生事项以及债务人内部的关系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参见“可分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