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isible Liability,又称“连合之债”。指数人负担同一
债务或数人享有同一
债权而基于债的给付是可分的给付时,各
债权人或
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按各自份额独立存在的债。债权人有数人时称为可分债权,债务人有数人时称为可分债务。可分之债的成立原因主要是
法律行为,如三人共同向某人借用300元而各负担100元的债务。
法院判令两个以上
当事人各承担一定数额
诉讼费用等非
法律行为也可以产生可分之债。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有:(1)可分之债应以可分的给付为
标的。(2)债权人或债务人应为数人。(3)须法律未有规定或
合同未另有约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单数之债的,不发生可分之债。(4)多数主体的可分之债一般应由同一原因发生,但特殊情况(如后来加入合同的)也可成立可分之债。可分之
债的效力主要有:(1)各个可分债权或可分债务是独立的
权利义务,就某当事人的部分所发生的
履行迟延、
受领迟延、
履行不能、
瑕疵履行或其他关于履行的
过失,对其他当事人不产生影响;(2)除有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平均分享或分担债权或债务;(3)债权人向债务人之一请求全部债务
清偿时,其请求仅对该债务人负担的部分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