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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别体主义

摘要

Doctrine of Separate Conjugal Personalities,又称“夫妻分立主义”。指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夫妻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夫妻别体主义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在无夫权婚姻中,妻子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双方的财产原则上已经分开,妻子的财产不问婚前或婚后所得均属个人所有。但是,也应看到,“夫妻别体”固然与“夫妻一体”有着显著区别,但其毕竟处于奴隶制时代,父权和夫权不可能完全清除,所以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极大的局限性。资产阶级革命后为部分法学家所推崇,逐渐成为一部分国家夫妻关系立法原则。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以“夫妻别体主义”相标榜,但许多国家的法律仍从各方面限制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早期立法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妻子随丈夫姓,丈夫有权规定住所等。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调整,尤其在日益高涨的妇女解放运动的强大压力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夫妻关系法表现出一种逐渐向夫妻地位平等演化的趋势。英国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肯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规定已婚妇女可以独立享有一系列的财产权利;1907年法律又规定妻子无需丈夫同意即可转让个人财产;1935年《婚姻改革法》进一步确认了已婚妇女有取得、占有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等。由于婚姻家庭领域受传统影响最深,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步履艰难,“夫妻一体主义”影响较深,1890年的《法国民法典》还规定,夫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未经丈夫许可,妻子不得进行诉讼,不得赠与、转让、抵押财物。190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夫有权决定有关共同婚姻生活的一切事物,未经丈夫同意,妻子单独处分个人婚姻财产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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