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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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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财产制的定义编辑本段

   分别财产制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夫妻各自单独行使管理权、收权及处分权的制度。

  这一制度并不排斥妻或夫以契约形式将个人财产的管理权转让给夫或妻,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古罗马时期万民法所确立的“无夫权婚姻”是这一制度的雏形,但当时的法律仍确认女方家庭负有设定“嫁资”的义务,婚后丈夫对妻的“嫁资”仍有处分权。

  近代,随着“夫妻别体主义”的确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分别财产制。1882年英国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已婚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动产不动产作为分别财产,单独行使所有权及处分权。1935年的《法律改革(已婚妇女与侵权行为人)法》进一步规定,已婚妇女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有对任何侵权行为、契约、债务、义务主动或被动地承担责任的能力。英国法律还规定,为满足婚姻共同生活及扶养教育子女的需要,夫妻之间可用明示默示的方式订立协议,作出婚姻财产的设定。

  目前,属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用这一制度,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也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例如,日本1947年修正后的民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所得财产,为其特有财产,但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属其共有。还有相当多的国家,把它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

  中国法律虽然尚未明确设定分别财产制,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规定编辑本段



  根据《婚姻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法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这就说明了在我国夫妻双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必须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协议或不愿提出离婚,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不成或又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时,那么要想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唯一的选择就是离婚,这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应补充建立一种新型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内分别财产制。

适用原则编辑本段



  婚内分别财产制,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理由之一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在法律中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婚内分别财产制现行法律还未明确规定。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法律有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即使婚内分别财产制有法律规定时,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也并不排斥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也就是说,不因实行婚内分别财产制而使一方的生活陷入困境。

  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理由之二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过错,又不适用无过错原则时,才适用该原则。在上述案例中,夫或妻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不向另一方告知其财产的真实情况或任意挥霍、擅自投资、借款,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对夫妻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明显存在过错,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因此,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理由如下:

  首先,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来看,《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诚信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就该原则的理解有两种观点:①语义说认为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应诚实讲信用,告知对方实际情况,不欺骗,不隐瞒,恪守诚信。②一般条款说认为其外延内涵模糊不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其宗旨是为了维持一种秩序,平衡一种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施的结果。在双方的利益关系中,一方应尊重他方利益,象注意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他方事务,不能损害对方利益。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双方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查,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来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有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既能够充分体现夫妻之间应诚实守信,又能平衡夫妻之间和夫或妻对第三人的利益。婚内分别财产制是在婚内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必然要求夫妻双方讲诚信,不隐瞒转移或故意毁损财产,伪造债务,同时强调财产分割时的公平或权益与债务的平衡。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比公平责任原则更适合婚内分别财产制。

  其次,从婚姻关系的基础来看,感情在夫妻关系中尤为重要,因为夫妻人身关系的建立,最基本的、感情的出发点是基于对配偶的信赖,和对他(她)方诚实守信做法的认同,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之上,婚内分别财产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进行确认和分割,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忠实,相互尊重”。这里的忠实实质上是一种诚信,建立在讲诚信的基础上,才能够相互尊重,只有讲诚信,才会尽到忠实的义务,才会告知对方其收入的相关情况,才是对他(她)方的尊重。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体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范明确了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财产,享有知情权,如一方将存折密码不告知对方,不告知对方具体的收入状况或工资水平,势必是对配偶的不信任,也侵犯对方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实质是夫妻双方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对夫妻共有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牵制或限制了夫或妻对共同财产的自治权自主权,产生了难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实行婚内分别财产制可以避免这一弊端,但双方不能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采取欺诈的方式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应贯穿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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