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
抚养或
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
起诉,
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
审理后,
调解或判决解除
婚姻关系的
法律制度。根据有关
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
身份关系确认
案件;但涉及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
调解书。考虑到
当事人进行诉讼离婚之前大都被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其亲友调解的现实,同时也为了克服
法院久调不决、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
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诉讼离婚与
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
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
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
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
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
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
重婚,有配偶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
过错,导致夫妻
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
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
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
通奸所致。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
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
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
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
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
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
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
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
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
违法犯罪行为严
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
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
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
诉讼权利,承担
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
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
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根据我国《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
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
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诉状和
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
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址。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
审理前的准备、调解、
开庭审理三个阶段:①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
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
答辩状;
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
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
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
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②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
判决书同等的
法律效力。③
开庭审理。人民
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
法庭纪律。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
回避;之后,开始
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
当事人陈述;
告知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
证人证言;询问
鉴定人,宣读
鉴定结论;出示
书证、
物证和
视听资料;宣读勘验
笔录。尔后,开始
法庭辩论,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