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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废止

摘要

Abolishment of Bankruptcy,又称“破产终止”。终结破产程序的一种形式。法院破产宣告后,因破产财团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财团债权破产费用时,或者经破产债权人同意,以裁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终止的效果在中国现行法上与破产程序破产分配而终结的效果并无不同,但是在其他国家破产法中,破产废止确实又不同于破产程序因分配而终结。破产废止具体分成:(1)财团不足同时废止,即法院判定破产财团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在破产宣告的同时作出废止破产的裁定。(2)财团不足异时废止,即破产宣告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法院判定破产财团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依破产清算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废止破产的裁定。(3)同意废止,即破产人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后,或者经其他破产债权人同意而以破产财团向不同意的破产债权人提供相当的担保时,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废止破产,法院认可其申请而作出的废止破产的裁定。同意废止不以破产财团不足清偿破产费用为条件或原因。破产废止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清算人所为职务上的行为继续有效,已开始尚未完结的诉讼,则由破产人承继。破产废止一经裁定,破产人的人身和财产所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全部解除,破产债权人也恢复普通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对破产人可分别进行诉讼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但是破产人所受公司法上的权利限制,是否应予回复,还必须经过复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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