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lishment of Bankruptcy,又称“
破产终止”。
终结破产程序的一种形式。
法院在
破产宣告后,因破产财团的
财产尚不足以
清偿财团债权或
破产费用时,或者经
破产债权人同意,以
裁定宣告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终止的效果在中国现行法上与
破产程序因
破产分配而终结的效果并无不同,但是在其他
国家破产法中,破产废止确实又不同于破产程序因分配而终结。破产废止具体分成:(1)财团不足同时废止,即法院判定破产财团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在破产宣告的同时作出废止破产的裁定。(2)财团不足异时废止,即破产宣告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法院判定破产财团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依破产
清算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废止破产的裁定。(3)同意废止,即
破产人经全体
债权人同意后,或者经其他破产
债权人同意而以破产财团向不同意的破产债权人提供相当的
担保时,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废止破产,法院认可其申请而作出的废止破产的裁定。同意废止不以破产财团不足清偿破产费用为
条件或原因。破产废止不具有
溯及既往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
清算人所为职务上的
行为继续有效,已开始尚未完结的
诉讼,则由破产人承继。破产废止一经裁定,破产人的人身和财产所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全部解除,破产债权人也恢复
普通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对破产人可分别进行诉讼或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其财产,但是破产人所受
公司法上的
权利限制,是否应予回复,还必须经过复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