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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制度

摘要

System of Public Prosecution,由法律赋予公诉权的专门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起诉与审判两种司法职能的分离,专门的国家公诉机关的设立,是公诉制度的基本特征。古代罗马虽已有“公诉”和“私诉”之分,但没有专门的检察官或公诉人提起公诉,因而不能认为古罗马时期已有公诉制度。公诉制度只能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分离、废除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建立。关于公诉制度的起源,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认为公诉制度起源于法国。13世纪在法国出现国王代理人,开始代替国王出席审判庭,提起租税方面的诉讼,以后发展成为国王检察官。检察官以公诉人身份对犯罪进行侦查,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诉制度产生于英国。13世纪的英国已建立了大陪审团起诉制度,当时虽尚未出现检察官,但已实现了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分立,大陪审团实际上已成为专门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机关,实行的也是公诉制度。从历史发展情况来看,英国以后一直实行以私诉为主的起诉制度,只有极少数案件由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法国则不同,在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以后,公诉制度有了较快的发展并趋向完备。1808年公布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对检察官的职权和活动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欧洲大陆以及日本等国相继仿效法国建立了公诉制度,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了公诉制度。中国建国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建立起来的公诉制度也日趋完善。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实行公诉的原则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自诉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国家履行追究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责任。中国公诉制度的另一特点是,公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他不是当事人,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他既代表国家控告犯罪,是公诉权的行使者,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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