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tem of Public Prosecution,由
法律赋予
公诉权的专门机关提
起诉讼的制度。起诉与审判两种
司法职能的分离,专门的
国家公诉机关的设立,是
公诉制度的基本特征。古代罗马虽已有“公诉”和“私诉”之分,但没有专门的检察官或
公诉人提起公诉,因而不能认为古罗马时期已有公诉制度。公诉制度只能在
侦查起诉和审判分离、废除
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建立。关于公诉制度的起源,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认为公诉制度起源于法国。13世纪在法国出现国王
代理人,开始代替国王出席
审判庭,提起租税方面的
诉讼,以后发展成为国王检察官。检察官以公诉人身份对
犯罪进行侦查,向
法院提起公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诉制度产生于英国。13世纪的英国已建立了
大陪审团起诉制度,当时虽尚未出现检察官,但已实现了
审判权与公
诉权的分立,大
陪审团实际上已成为专门代表国家
追诉犯罪的机关,实行的也是公诉制度。从历史发展情况来看,英国以后一直实行以私诉为主的起诉制度,只有极少数
案件由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法国则不同,在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以后,公诉制度有了较快的发展并趋向完备。1808年公布的法国
刑事诉讼法典中,对检察官的职权和活动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欧洲大陆以及日本等国相继仿效法国建立了公诉制度,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了公诉制度。中国建国以后,随着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建立起来的公诉制度也日趋完善。中国
刑事诉讼法对实行公诉的原则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机关是
人民检察院。除少数
轻微刑事案件实行
自诉外,绝大多数
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国家履行追究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
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
责任。中国公诉制度的另一特点是,公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他不是
当事人,公诉人出席
法庭支持公诉,他既代表国家控告犯罪,是公诉权的行
使者,又是
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履行
审判监督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