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ial of Justice,指
国家机关违反
国家的国际
义务未给
外国人应有的保护而使外国人遭受
损害的
作为或
不作为。主要指
司法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也适用于
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属于国际不法
行为,国家因此要承担国际
责任。关于拒绝
司法有各种解释。根据
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构成拒绝司法:(1)拒绝
受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阻挠外国人向
法院提
起诉讼;(2)在司法或救济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如程序违背
法律规定、故意延
缓执行或不
执行有利于外国人的判决、对本国的刑事
被告判决有罪而不执行或者
赦免或
大赦等;(3)没有向外国人提供被认为对正当司法所必不可少的保障,如不给
被告人了解全部
诉讼事实的机会、无故拖延诉讼程序、
公开审理徒具形式等;(4)不存在为保护外国人所必要的法院或法院不起作用;(5)法院作出明显不公正或有歧视性的判决,如法院出于政府压力或出于对外国人怀有敌意而有意作出对外国人不利的判决且
证据确凿或不公正性明显。法院的未产生明显不公正的
错误不被认为是拒绝司法。还有学者认为,在一国最高当局最后
决定以前,拒绝司法不成立。所在国拒绝司法使得受损害的外国人的本国政府可以行使
外交保护权。国家间一般通过
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司法或
仲裁程序消除拒绝司法的后果。在未能通过
谈判消除拒绝司法的后果时,受害人本国可采取
报复行动,但须遵守相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