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法国民法典称之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均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原因在于德瑞两国法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颇为完备,没有特别承认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而法国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完备,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民法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继受了这一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措施也算是比较完备,《合同法》之所以还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意在为因扰中国企业多年的“三角债”问题多提供一个可资利用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