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赌博机的认定

  赌博机的认定

摘要

   赌博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赌博机是一种游戏厅的附属品,最初发展的时候大多具有娱乐性;发展到20世纪后期赌博机出现了社会危害、涉赌金额、非法获利。到目前为止,在中国,赌博机是违法的物品。赌博机最初只是游戏厅的附属品,大多赌博机具有娱乐性。游戏机的黄金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初,但随着社会发展,中国市民文化生活丰富多样,游戏厅的生意逐渐没落,一些游戏厅老板从国外及港台引进一些新的机型的赌博机,并用其开展赌博业务,以招揽顾客。这一时期,赌博机的危害尚未显现,与游戏机之间的界定也不明确,赌博机大都处于公开状态。目前我国经营性(主要指电子游戏娱乐场所)游戏行业,从机型、机种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游艺机,其特征是玩乐,所购买的分值(点),在游戏过程中,只会越打越少,无返奖,该机纯粹是娱乐性质;第二类是纯游戏机,其特征是游戏,所购买的分值(点),玩到一定的程度或经过游戏者的努力,会得到一定的奖励分值,用于继续游戏,该机只是游戏性质;第三类是赌博机,其特征是赌博,所购买的分值(点),经过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得到高额物质或经济奖励,该机属于赌博机。

目录

[显示全部]

一、赌博机现状编辑本段



  (一)家数大增。通过2000年下半年起全国开展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整治活动,经过整顿压减、停止审批,控制总量,目前,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处于两类情况。一类为整顿压减后留存的场所,在各地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证照,我省数量仍控制在1千家以内;另一类为整顿压减后被关闭的场所,由于这些场所当时被关闭,但机器仍“健在”,他们便向农村转移并待机擅自发展和经营。此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确切家数目前已无法统计。

  (二)机种翻新。据调查,现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摆放的有各类打斗机、游艺机及赌博机三类机种。我市现10家有证有照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摆放的多数为各类打斗机、游艺机,并有少量的赌博机,原来登记的机种现已全部翻新;一些无证无照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摆放的多数为各类新赌博机,只有少量的打斗机、游艺机,有的甚至全部为一拖八或一拖十六的各类新型赌博机,旧型赌博机种也早己被淘汰,更有的摆放的是类似港澳地区赌场内的赌博机。像我市绍兴县在2009年抓获的绍兴县环游世界动漫游艺城赌博案,就缴获了大型赌博类游戏机121台。

  (三)规模不一。为防止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收缴,减少经济损失,一般无证无照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的规模均不是很大,具体视集镇、乡村的人口、经济、房屋等情况而定。若房屋所有权本人或租用他人的均有十台以上机器,并以经营台球为由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实际进行电子游戏机经营。经济条件比较薄弱、人口较少的集镇、乡村,只在集镇小巷及农村的小店内放几台跑马机、苹果机类的小型赌博机。

  (四)隐蔽性以及流动性。赌博游戏机大多选择设置在居民小区内,其中又以一些开放式的,没有物管的老小区为主。这些场所没有招牌,窗户都用窗帘或报纸进行遮掩,外人根本不知道里面的真实情况,赌客进来参赌一般用电话联系,或者由熟客带入,人员的进出受到严格控制,隐蔽性非常强,由于地下赌博游戏机场所的存续时间一般在三个月左右,有的时间会更短。因此,开设地下赌博游戏机场所的人员通常都采用租房的方式开设,租期以三个月到半年为主,无论是否被公安机关查处,一个地点在开设一段时间后就不在使用,通过不断变换地点来逃避公安打击。

  (五)投资及经营。据了解,现电子游戏机销售价格不是很高,一般类的赌博机销售价格在1千元以内,由于,无证无照经营规模可大可小,机器可多可少。因此,大多数为外地人员个人投资;有合伙(也有部分本地人员)合伙投资。经营中的管理多数均雇用为上年纪的下岗或失业人员;也有由集镇小巷、乡村小店业主代理经营,经投资人和店主约定,定期按收入的50%比例分成。

二、赌博机的特征编辑本段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认定标准,赌博机的特征在于能选定赔率等以小博大。

三、赌博机的范围编辑本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既包括非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也包括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还包括网络游戏设施设备和无线游戏设施设备。

四、赌博机的认定编辑本段



  现今公安部门是针对电子游戏机是否具有赌博功能的认定,而不是认定其是不是赌博工具。针对纯游戏机来讲,其本身不具有赌博功能,只有赌博者利用该游戏机进行赌博时,方可认定为赌博工具,因此,不宜将其直接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设施设备。这就如扑克牌,依其本性,属于娱乐工具,虽然赌博者可利用扑克牌进行“小九”、“二八”等赌博活动,但我们不能将扑克牌本身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只有赌博者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方可认定该扑克牌为赌博工具。那什么时候这类游戏机是作为赌博机认定呢?如果这类机子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的、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那么就可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设施设备(赌博机)。


赌博机认定相关规定编辑本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查处利用赌博机赌博案件适用法律如下:

  1、关于赌博机的认定及处理

  根据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0]31号)和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规定,对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管其名称和种类如何,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赌博机:

  (一)具有退币功能的。

  (二)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

  (三)具有退弹珠、退奖券功能的,但仅换取少量奖品的除外。

  (四)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的。

  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指定的2名认定人员开展认定工作,经两名认定人员分别认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制作《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的案件,由地级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进行认定。

  接处警、治安检查或查处案件过程中,当场发现参赌人员或业主承认设置赌博机的,通过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有赌博功能后予以认定;当场未发现参赌人员,业主也不承认摆放的游戏设施设备为赌博机的,制作检查笔录并依法扣押,按上述有异议的情形作出认定。

  赌博机属于违禁品,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收缴。

  2、关于赌资的认定

  查获荧屏计分的赌博机时,应当在开机状态下,现场读取机内数据,并通过检查笔录和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赌资和赢利数额分别按照投注和赢取的分数(点数)换算成实际代表的金额计算。

  对设置赌博机场所的业主、经营者或者赌博机实际控制人,以未经处理的所有赌博机的累计数额计算赌资,对当场查获的参赌人员,以换取分数(点数)的实际金额计算赌资。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差旅费下一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4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最近编辑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