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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令违法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和逮捕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违法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和逮捕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68条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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