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逮捕实施多个
犯罪行为或共同
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的职权:对实施多个
犯罪行为或者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
决定逮捕: (一)有
证据证明犯有
数罪中的
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7条附注:第八十六条 人民
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
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