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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逮捕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共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逮捕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共同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职权: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7条附注: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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