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了两种法定免责条件;当事人得约定某些免责条件;此外,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在某些情况下也是适用于这类损害的免责条件的。?
一、法定免责
(一)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为法定免责条件,但受害人的过错在不同的案件中并不完全相同。只是在受害人的过错为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能免责。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则不能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而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受害人故意投打、挑逗或者喂给他人饲养的动物或无视警戒标志、管理人员的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他人饲养的动物,受害人盗窃他人动物而受到损害的,均可认为受害人的过错为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得免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挑逗、投打、投喂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非法占有人的责任,以第三人的过错论。
在上述这两种情形,均要求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被告(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这种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二、约定免责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合法占有使用人)与驯兽员、兽医、服务人员(如修蹄工)因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即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动物致上述人员损害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的内容和范围。在没有明示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认定他们之间具有某种默示的免责约定。但无论有无明示的免责约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提供恰当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安全措施,对于该动物的特别危险,应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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