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书面协议。
房屋拆迁合同的订立行为本身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
1.房屋拆迁的决定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体现的是服从与命令关系。
虽然被拆迁人对房屋是否应当被拆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要该拆迁决定被认为是依法行政的,被拆迁人必须服从。而围绕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通俗地说,只不过是执行拆迁决定的一个附随性的处理,合同的签订本身是受到强制的。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缔结时当事人所享有的缔约自由有所不一。当然,就拆迁内容的协商方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意思表示也应当是不受强制的、自由的。
2.根据《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拆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也就是说,存在行政裁决代替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可能性。
3.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进行协商时,拆迁人已经取得了原属于被拆迁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享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不完整,因为其丧失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被拆迁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其行使房屋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受到严重影响,在此种情形下,也必须进行合同的签订。
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虽然不是被拆迁人,但按照《拆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也可以作为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
(一)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1.拆迁人必须是单位。
拆迁的目的在于建设,而建设是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资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在现行法律规定中个人不可能取得相应的资质;同时,拆迁活动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补偿安置,而个人一般无法以其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允许拆迁人为个人,被拆迁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拆迁人必须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资格的证明文件,是拆迁人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拆迁条例》第六条规定,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二)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三)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承租人并非被拆迁人,但拆迁活动对其使用权也会产生影响,故其属于拆迁安置对象。如果在被拆迁房上设定了租赁权的,基于保护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而产生的利益的考虑,承租人可以成为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与拆迁人、被拆迁人就自身的利益的保障问题进行协商。在此种情况下,房屋拆迁合同就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一起协商签订。
房屋拆迁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
(2)合同标的,即被拆除的房屋。在合同中应注明房屋的坐落、结构、用途、建筑、使用、居住面积、产权人;居住正式户口的人的自然情况;
(3)补偿形式;
(4)安置地点及安置房标准;
(5)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的现状,安置房产权登记的申办责任;
(6)房屋拆迁补助金额;
(7)被拆迁房屋补偿形式、标准、地点、结构、折算、结算等;
(8)腾交房时间;
(9)违章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处理;
(10)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过渡费;
(11)违约责任;
(12)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13)解决争议的办法;
(14)合同生效条件;
(15)签约文本数及签约时间等。
拆迁合同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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