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致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完整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
通常,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减损义务等等。后合同义务的应当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也不会相同。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例如: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等。
2、协助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漏。其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再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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