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又基于一定的原因而终止。由于亲属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回目录 提问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终止原因有: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出生是引起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出生的事件,导致该出生者与其父母及其他的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形成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须当事人认可,也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任何人为的原因都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消灭。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其法律后果也只是终止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并不消灭。
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由于种类的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便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了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2、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形成原因有两个: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法律行为;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而未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为姻亲关系。
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除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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