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织的组成有两种形式:
一是在企业法人因解散而终止的情况下,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
二是在企业法人因被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的职责: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1)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清算组的任务是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所谓保管指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就接管全部破产财产,收回由破产财产产生的孳息和利益,并对财产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财产丢失、被盗和损毁。所谓清理指清算组通过查询接管的帐册、文书、资料等有关材料,清点财产,确定财产内容和性质,进行登记造册。所谓估价指对破产企业全部财产进行估算,确定财产的价值。所谓处理指将破产企业的财产转化成金钱,转化的方式可以转让或拍卖等。所谓分配指清算组在财产处理完毕后,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再报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3)清算组的工作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权给予纠正,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清算组的决定。
(4)清算组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所谓必要的民事活动指进行破产企业未了的事务,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变卖不易保存的财产或者解除合同,要求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履行清偿债务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