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一般指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和缺陷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请求权期间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
1.一般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
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2.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有其特殊性,许多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很难立即发现,可能要有一个潜伏期,为了使受害人有较长时间观察自己受害的程度和危害后果,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诉讼,《产品质量法》作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2年的规定。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一规定参照了国际惯例。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因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的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使用后10年内一般都会表现出来,受害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害,应当及时行使索赔权;
2.产品投入流通、使用后,其物理、化学性能都会发生很大变化,生产者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担保,一般不超过产品出厂日起10年,且在10年当中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如果要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超过10年以上的产品责任,不够公平,不利于他们生产积极性和自身的发展,当然,生产者明示产品的安全期在10年以上的,不适用这一10年的规定。因此,在产品标识、产品说明等明示保证中,明确规定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在生产者明示担保的安全使用期内,受害人都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权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据此,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就是请求权期间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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