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 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 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1)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这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实体性原则,简称“三化”原则。其中,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的过程,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2)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对固体废物实行的全过程管理,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一项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它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这通常也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3)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由于固体废物的来源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因此对固体废物实施的管理和控制也涉及到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所以在管理上也必须分别情况采取分别、分类管理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物制定不同的对策或措施。有鉴于此,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该法所要管制的固体废物采取了概括性的规定,这种规定说明在对所有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特别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该法确定的原则。
(1)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的体制。
由于中国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实行着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这里的有关部门涉及到计划、经济、城市建设、卫生、海关、工商、贸易、公安、交通、道路运输等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和职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目前,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首先,界定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其次,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以推广使用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再次,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最后,建立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2)对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
固体废物转移(transfer of solid wastes),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由于许多固体废物同时也是一种资源,所以许多以固体废物为原料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购买、运输等方式从他处获得可资利用的固体废物,这样就出现了固体废物转移的现象。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境内转移、过境转移和越境转移三类。由于在固体废物转移的各个环节或过程中可能导致新的环境污染发生,所以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转移作了严格规定。
对于在国内范围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为防止境外固体废物非法进入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文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依照1996年颁布的《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3)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其次,在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方面,规定应当及时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最后,对于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该法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关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s),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等。对于危险废物,除了应当执行一般废物的管理规定外,还必须执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
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除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执行下列特别规定。
(1)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
危险废物名录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的载有各种危险废物类别、废物来源以及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作出规定的文书。
(2)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
为了使有关危险废物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便于识别危险废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4)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对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还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由于危险废物的处置结果事关处置设施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为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5)有关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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