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数额巨大”的起点,沿海发达省份一般确定在30万元以上、占出资额的30%以上。后果严重主要是指导致合法债权人由于其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而无法追回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本罪主体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三、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一、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符合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③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④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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