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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验笔录

摘要

  勘验笔录,又称勘查笔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以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各类案件勘验物证或现场时所制作的客观的文字记录。

目录

勘验笔录的概念编辑本段



  勘验笔录,又称勘查笔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各类案件勘验物证或现场时所制作的客观的文字记录。

勘验笔录内容和制作方法编辑本段



  该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笔录头。笔录头,是印制好的有关项目。

  法院的勘验笔录,其笔录头如格式所示,包括时间、天气情况、勘验地点和场所、勘验人、记录人、在场当事人和成年家属、被邀参加人、勘验对象八项内容。其中时间应具体写到时、分。勘验时如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应将情况记入笔录。“被邀参加人”是指人民法院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人员,该项应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勘验笔录,首部与法院的略有不同。标题要写明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不能只写文书名称;笔录头包括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和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现人,当事人身份事项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他们叙述的案件情况,勘验人员的组织和分工,勘验起止时间,天气情况等。

  (二)正文

  1、勘验情况。进行勘验,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先后展开的。勘验情况应当将勘查的程序、步骤、路线、方法和手段等情况记载清楚;勘查人员在现场进行测量或翻动,发现和提取痕迹、物品时间,见证人所作的提示以及提取痕迹、物品的方法等,都应当记录清楚;在现场勘查中拍摄的各种现场照片,也应随时予以注明。

  根据勘验情况可以审查、判断现场勘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上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价值,应如实记载。

  2、勘验结果。勘验结果,是案件现场状况通过勘查后的真实反映,是揭示案件现场状况本质特征的客观依据,因此,固定勘查结果情况,是本笔录的主要任务。

  勘验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勘查发现情况、现场拍照制图、录音录相等情况。民事勘验应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以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

  勘验笔录的顺序,应与勘查工作的顺序一致,尽管各种案件的特点不一,但记录顺序必须坚持这一原则,边记载勘查的工作情况,边记录勘查的结果情况,使二者浑然一体,秩序井然。

  (三)尾部?

  尾部,主要是笔录的附项和签署。

  1、附项。分别记明照片、绘图、录音、录相、提取物证的名称、数量等。

  2、签署。刑事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民事勘验记录,由勘验人、当事人、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最后写明日期。

勘验笔录的格式(法院勘验笔录)编辑本段



  勘验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天气情况:

  勘验地址和场所: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

  被邀参加人:

  勘验对象:

  勘验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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