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笔录头。笔录头,是印制好的有关项目。
法院的勘验笔录,其笔录头如格式所示,包括时间、天气情况、勘验地点和场所、勘验人、记录人、在场当事人和成年家属、被邀参加人、勘验对象八项内容。其中时间应具体写到时、分。勘验时如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应将情况记入笔录。“被邀参加人”是指人民法院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人员,该项应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勘验笔录,首部与法院的略有不同。标题要写明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不能只写文书名称;笔录头包括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和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现人,当事人身份事项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他们叙述的案件情况,勘验人员的组织和分工,勘验起止时间,天气情况等。
(二)正文
1、勘验情况。进行勘验,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先后展开的。勘验情况应当将勘查的程序、步骤、路线、方法和手段等情况记载清楚;勘查人员在现场进行测量或翻动,发现和提取痕迹、物品时间,见证人所作的提示以及提取痕迹、物品的方法等,都应当记录清楚;在现场勘查中拍摄的各种现场照片,也应随时予以注明。
根据勘验情况可以审查、判断现场勘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上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价值,应如实记载。
2、勘验结果。勘验结果,是案件现场状况通过勘查后的真实反映,是揭示案件现场状况本质特征的客观依据,因此,固定勘查结果情况,是本笔录的主要任务。
勘验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勘查发现情况、现场拍照制图、录音录相等情况。民事勘验应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以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
勘验笔录的顺序,应与勘查工作的顺序一致,尽管各种案件的特点不一,但记录顺序必须坚持这一原则,边记载勘查的工作情况,边记录勘查的结果情况,使二者浑然一体,秩序井然。
(三)尾部?
尾部,主要是笔录的附项和签署。
1、附项。分别记明照片、绘图、录音、录相、提取物证的名称、数量等。
2、签署。刑事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民事勘验记录,由勘验人、当事人、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最后写明日期。
勘验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天气情况:
勘验地址和场所: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
被邀参加人:
勘验对象:
勘验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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