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指债的主体在履行债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在我国,债的履行应该遵循以下几项主要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即按照债中规定的标的履行。债的标的是什么,就应该履行什么,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或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
债要求实际履行是由债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的。如果无视债的实际履行,允许债务人任意用金钱或非约定的标的来履行债务,债的内容的确定性就无从谈起,商品交易秩序就难以维持。
当然,贯彻债的实际履行原则,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所谓从客观实际出发:①指债的实际履行,是否有必要。如果债务人由于迟延履行,使原来约定的标的对于债权人已成为不必要,实际履行将会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损害时,就不应再强调实际履行。②债的实际履行,是否有可能。如果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致使履行原来确定的标的已经成为不可能时,不应再强调实际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不仅要各尽其应尽的义务,而且还要协助对方履行义务。这种贯穿于债的履行全过程的互助协作精神,就是债的协作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需债务人尽义务,这是无疑的。只有债务人尽了义务,才能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因此,当事人双方各自严格尽其义务,这是协作的一般要求。除此之外,双方还应积极接受履行,并为对方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
3.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债的主体在履行各自义务时,应讲求诚实、信用、信守合同,严格地依约全面履行债;按照这一原则,债的主体在履行债务或接受履行时,既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要兼顾他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既要真诚协作,还要注意债的履行是否经济合理。任何一方在债的履行过程中都不应仅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
4.全面正确履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