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汕头市
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郑人豪??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
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
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
(二)汕头市
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
发明人(设计人)奖。
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从
发明专利和
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实行限额,汕头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4项,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8项;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2项,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不得超过4项;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不得超过10名。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
干涉。
第四条 市专利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
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本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者在本市实施的,无
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并且未曾获得
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还必须具有本市
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
第八条 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该专利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实施后取得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申报人对其运用和保护到位,成效显著。
(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的评奖标准: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设计独特、
实用性强;实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申报人对其运用和保护到位,成效显著。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的评奖标准:该发明人(设计人)在专利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或者是多项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或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其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市性行业协会可以申报或推荐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程序按下列规定
执行: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所属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市性行业协会。
(二)各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市性行业协会根据申报
条件和评奖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和专利公告文件;
(三)专利有效性
证明;
(四)特殊产品
相关市场准入证明;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物、模型或照片;
(七)申报人不是专利权人的,提供享有该专利合法实施权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
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和任职证明;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市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申报配套奖励。
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向获奖人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等级和获奖人选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六条 专利奖的奖金以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
预算。
第十七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政府奖励的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获得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可以
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复查
决定。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
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近两届申报专利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
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