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辩驳等形式,进行对质核实,从而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质证的几个基本问题
1.质证的主体是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2.质证的范围是人民法院依法收集到的全部证据。质证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符合行政诉讼法证据种类的规定;(2)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3)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提交。
3.质证的内容是指体现某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的根据。它包括了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根据和证据具有证明力大小的根据。
4.质证的方式:(1)直接、言词。(2)交叉询问。
(二)行政诉讼证据质证的几个特殊规定
1.关于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
2.关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据。
3.关于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4.关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