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概念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规则,对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法庭调取的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找出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从而就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认定的司法活动。
(二)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一——认定证据能力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首先应当审核认定的是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即证据能力,或者说证据资格问题。
1.审核认定证据的基本方式。
2.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3.证据的合法性认定。
(1)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2)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3)案卷外证据的排除规则。案卷外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证据之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1)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核认定。
(2)不真实证据的排除规则。
(三)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二——认定证据证明效力
在确认了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之后,就应当审核认定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即证据的证明效力大小问题。《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大小问题确定了两项基本规则。
1.最佳证据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的规定。
2.补强证据规则。
在行政诉讼中,借鉴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规定了行政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即在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情况下,结合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以作为定案证据的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1条的规定。
(四)无需证据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无需证据即认定案件事实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认规则。 自认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所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自认规则是指自认的提出、审查、采信所应遵循的准则。诉讼上的自认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它能够作为一种证据或证据方法来使用。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或者无需其它证据对自认事实加以证明。
2.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某些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认为存在,作为判决的依据。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法律有无明文规定,都有司法认知的事项及存在的相应问题。
我国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第一次以和推定规定在一起的方式,规定了两项以司法认知来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形:一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二是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了推定规则。按性质和依据来划分,可以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