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
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
合同一方
当事人依照
法律或约定行使
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
法律行为。解除
保险合同的
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
状态。因此,保险
合同的解除具有
溯及既往的效力,
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
保险费,并不承担相应的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中,解除权是基础。解除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
解除合同的
权利。解除权可以由保险人行使,也可由
投保人行使(即退保)。解除权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这些条件是: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
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
投保人而言,在保险
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
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
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
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
保险法》,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1)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违背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凡投保人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的,或者存在因
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而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
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合同可被解除。在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的行为,并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该解除权应当在合同成立的2年内行使。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
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被保险人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违反。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
标的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2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
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