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
《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
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
未成年人,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
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对
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
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
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最高
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
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