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力,又称遗嘱
处分能力,是指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
自由处分自己
财产的资格。遗嘱是
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才能实施。但遗嘱是一种特别的民事
法律行为,因此,自然人须具有
法律特别规定的
行为能力才得设立遗嘱。也就是说,并非任何人都可设立遗嘱,只有具有遗嘱处分能力的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资格。
我国现行
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自然人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从反面规定了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只有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因此,我国
公民在遗嘱能力上可分为有遗嘱能力人和无遗嘱能力人两种情况。
1、有遗嘱能力人。有遗嘱能力人是指具有设立遗嘱资格的人。有遗嘱能力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
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有遗嘱能力人,可以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2、无遗嘱能力人。无遗嘱能力人,是指不具有设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为无遗嘱能力人。依
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部分人都无遗嘱能力,不得以遗嘱处分其财产,即使设立遗嘱也是无效的。在自然人的遗嘱能力问题上,有以下两点应当特别说明:
(1)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在其病愈后而未经
撤销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前所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也就是说,于此种情形下的自然人有无遗嘱能力?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既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而设立遗嘱与交易秩序并无多大影响,对
本人的利益也无
损害,设立遗嘱只是要求本人确能识别行为的后果。因此,即使被宣告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病愈后未经
法院撤销对其无完全行为能力的
宣告判决前设立的遗嘱,如确属其真实
意思表示,也应为有效。但是,在
当事人就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正常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遗嘱有效的当事人举出医疗机构的权威性医疗结论做
证据。
(2) 患聋、哑、盲等疾病的人,有无遗嘱能力?患聋、哑、盲等生理疾病而无精神障碍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应有遗嘱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