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我国
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按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根据
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该协议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如果认为适当,
司法当局应有权在
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尤其是在一旦有任何迟误则可能给
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
损害的情况下,或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
危险的情况下。”
申请证据保全要符合以下形式要件:
1、权利人应当在诉讼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和所需
要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特征、地点等。
2、人
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主要方法是由申请人交纳诉讼
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
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
4、对
证据保全的方法。对
证人证言的保全,法院可以制作
证人证言
笔录或录音;对
物证或现场的保全,法院可以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画、拍照、摄像等;对有可能被毁灭的
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等,法院可以采取
查封、扣押等措施。
5、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
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