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
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
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
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
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
营业执照。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
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
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依据公
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
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
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
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
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
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
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
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
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5)国有独资公司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