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确定被收养人年龄的上限,是为了稳定所建立的收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以18周岁作为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以10周岁作为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不满14周岁的儿童,本身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抚育,也容易与收养人建立亲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养人首先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
被收养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才需要他人收养。这些人包括: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法》(修正案)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是指依法经公安机关查找后确认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遗弃的婴儿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无力抚养子女的,这些子女才能成为被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