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为近代民法两项并驾齐驱的财产权,根据其内在性质不同,物权采法定主义,债权采契约自由原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与保护的绝对性,物权因系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具有不可侵性,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对其行使权利的干涉。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得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故物权的保护具有绝对性,乃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极强的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如许其以契约或习惯创设,则有害于公益。例如,当事人随意创设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担保物权,如果一方对提供担保的财产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则会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债权则不同,债权属于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签定的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其有效。因此,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法律没有必要干涉其私事,从而债权无须实行法定主义,而任当事人自由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