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
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
标的专用权。
1.
商标的必备条件。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
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
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2.
商标的禁止条件。商标的禁止条件,也称商标的消极要件,是指
注册商标的标记不应当具有的情形。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
权利或合法利益。主要内容有:不得在相同或
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
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
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
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
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
外观设计专利权、
著作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2)不得违反
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商标法第10、12条和第16条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
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
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
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
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
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
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
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