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窃据地方权力,抗拒中央领导,脱离中央,搞地方割据或地方独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只要行为人进行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的煽动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行为,都应属于本条规定的煽动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构成犯罪既遂。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
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虽然两罪都实行了煽动行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但它们有如下主要区别:
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
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组织、策划、实施是分裂国家行为的不同形式及发展阶段,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同的实行行为。
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
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分裂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