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普通程序是最完整的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普通程序的内容最系统、最完整,它系统完整地规定了从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直至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审裁判的不同阶段以及各个阶段依次进行的步骤和程序,同时对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做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审判中的基础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除简单民事案件和特殊类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而第一审程序又是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得以进行的前提,因此普通程序是诉讼中审判程序的基础。
第三,普通程序在适用中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一方面,普通程序是独立的诉讼和审判程序,它不依附于其他程序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和特殊类型的案件外,都要适用普通程序。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或适用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各类案件时,如果适用的程序没有相关的规定的,都要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程序总则的单独规定,而普通程序又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因此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程序通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