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解散的结果是
合伙的终止,但合伙宣布解散到最后终止有一个过程,中间过程就是要对合伙的
债权、
债务进行清算,解决合伙与债权、
债务人的关系及合伙人内部的关系。合伙清算结束后,如原办理了合伙企业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合伙企业的
注销登记。
1.
清算人的确定。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
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
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在清算
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算合伙企业
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
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
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程序。清算人确定后,应当自确定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合伙企业的
债权人,并且应当于60日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
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其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清偿的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
工资和劳动
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的
债务承担。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9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
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
追偿。
6.合伙企业的
破产与债务清偿。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依此规定,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以保护自己的债权:其一,根据企业
破产法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
破产清算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其二,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按照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偿还债务。如果选择破产清算程序,则合伙企业在依法被宣告破产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