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因合并、分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解散。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由股东会成员组成清算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确定清算组成员。
保险公司可因
违法行为而解散。保险公司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
保险业务
许可证的,依法
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公司可因
破产而解散。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
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
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
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人寿保险业务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为了保护
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同时,根据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
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