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组织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的消灭。保险法第90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解散。保险法第85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清算组,进行
清算。应当指出,经营
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
撤销。保险法第86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
破产。保险法第8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
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
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
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
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
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