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并不是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使用这一术语旨在描述公益律师所服务的对象。与布兰代斯所称的作为强大经济利益代表的传统律师不同,公益律师选择代理那些无人代理的个人或团体。由此产生的一个重大结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当然,公益法这一术语本身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它包含了一个宽泛的律师和非律师们的活动领域,涉及民权、民事自由、妇女权利、消费者权利、环境保护等等。但是,通常关于公益律师仍然保留了为弱势人而战的含义,即代理无人代理的和易受伤害的社会部分。
六十年代兴起的公益法运动造就了为社会正义而奋斗的新一代律师。在此期间,成百上千的律师、法学院的学生和法律工作者们到美国南部作为自愿者为非洲裔美国人提供法律帮助,帮助那些为了要求获得与白人平等的权利而被监禁被殴打的非裔美国人。此后,言论自由运动在伯克利展开,学生们抗议越战,在六十年代后期和七十年代,很多美国的法学院毕业生开始寻求在他们的工作中创造出对社会问题具有影响力的价值,他们把自己命名为公益律师,以示与布兰代斯所称的“公司的附属”的区别。
这些新型的公益律师是那些为社会变革而工作的人们,同时他们承担由这些社会变革在法律领域中所带来的挑战。在水门事件中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也促动了新一代律师的成长,他们是“另类律师”,是具有社会良知的律师。
新型律师的出现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政治权利分散导致了法律援助和公共辩护人遍布全美。此外,这一阶段也出现了新型私人公益律师事务所,它们抵制传统的公司法律实务,充分调动他们的技能以便创造出更人性的、更多的社会正义。在此阶段也出现很多的实验形式。
自七十年代后,在美国和欧洲都有一个显著的动向,就是筹备一些官方或民办的机构来保护消费者、环境保护主义者或者以前没有给予权利主张机会的其他团体的利益,包括为贫困者谋求整体利益。如公共辩护人项目、法律援助制度。
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公益法这一术语在很多其他国家中得到了使用。南非有着强大的公益法团体,他们构成了反对种族隔离运动的一部分。在世界各地都有很多公益法中心、社群、网络,遍布英国、印度、斯里兰卡、菲律宾、澳大利亚、智利和阿根廷。虽然其名称、背景各异,但是,公益法与布兰代斯的倡导相一致的一整套原则体系,价值和目标。它依托于社会正义的概念,以及视法律为社会变革工具的意愿。
今天,在美国,公益法这一概念已经通过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得以制度化。在美国,那些为促进和保护人权而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为环境保护而奋战,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而努力的组织都称自己为公共利益组织。也有相当多的律师从事公益实务,包括免费的法律帮助,诊所法律教育,为法学院的学生提供实践法律的机会,处理涉及复杂的公共利益问题,诸如妇女权利,反歧视法,宪法权利和环境保护等。某些法学院设立公共利益法律中心,帮助那些有兴趣致力于公共利益服务的学生,提供免费项目,从而为商业律师提供机会使他们可以为公益活动贡献时间。
在大陆法国家,公益法的概念立基于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这一前设,或者由黑格尔所使用的“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指社会包括了广泛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内在联系的、自我组织的社团,他们在某种程度与私人和公共领域相关,私人组织应当在公共话题中承担积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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