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 to Leave and Return to Any Country,指除
法律限制的情况外,可以
自由出入任何
国家而不受非法阻挠的
权利。是
公民居住自由和
迁徙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国际化,不仅促进了资本的国际化流通,而且也推动了劳动力在国际社会的流动。1919年德国《
魏玛宪法》适应劳动力流动国际化的要求,在第112条规定,德国人民有移住国外之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交通的便利,使得公民自由地离返他国成为可能。故
联合国大会1948年的《
世界人权宣言》将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
作为一项
基本人权加以保护。该
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这里的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既包括离返他国的自由,又包括
出入本国的自由。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在1966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得到了进一步肯定。该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但上述权利的行使应受为保护国家安全、
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
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
条件的限制,并不得同行使公约所保护的其他权利相抵触。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的
国内法中得到了肯定。如1982年的《外国公民在苏联的法律地位法》对外国公民出入苏联国境作了详细规定。该法规定外国公民可以自由地进入和离开苏联国境以及从苏联境内路过,但是应遵循苏联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该法也规定了不得离返苏联国境的情况,对属于这类情况的外国公民则不允许其离返苏联国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重视保护公民的出入境自由,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对公民出入境自由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于1985年制定了《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还制定了上述两个法律的实施细则。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要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不论其
国籍如何,都可以自由地进出中国国境,在中国境内其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其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进出中国境内的自由,包括自由地进出中国境内、自由地在中国境内居留或旅行。根据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不论因公事、私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自由地进出中国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