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nvenient Court,
国际私法名词。一种要求
法院在
涉外民事诉讼中中止
诉讼,以获得公正对待的理论。在涉外
民事诉讼中,当
原告人向某国法院对
被告人提
起诉讼以后,
被告人如果认为,他在该国法院
应诉不能得到公正对待,他可以以该国法院为非方便法院为理由,要求中止诉讼。此时,被告人必须
证明在该国法院进行诉讼会产生不公正,同时还要证明中止诉讼不会给
原告人造成不公正。在这两种情况下,
举证责任都是被告人。非方便法院理论起源于苏格兰的
司法实践。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法院采纳了这一理论,并加以发展。后来,英格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法院也接受了这一理论。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法院在
决定是否中止诉讼时考虑的因素有:双方
当事人的利益,
证据在何处,在哪个
国家的法院
审理能
保证证人出庭、能节省费用,以及判决能得到
执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