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要求委托人
清偿债务的
权利:因受托人是为了委托人处理事物的,因此,对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委托人有清偿的
义务,一般说来,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产生的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受托人以
代理方式在授权范围内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于此种情形,由此所产生的债务直接归委托人承受,委托人自然应直接负责清偿。二是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的事务,由此产生的债务名义上受托人负担,而实质上属于委托人的债务,于此情形下,既可通过
债务转移的方式由委托人负责清偿债务,受托人也可以要求委托人
作为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代为清偿。但《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
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
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
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此规定,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受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主要符合以下
条件该合同就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人直接负清偿债务的
责任,第一: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第二、第三人于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
代理人;第三、没有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确切证据。若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仅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则委托人不负担直接清偿责任,受托人直接承受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
选择权,若第三人与受托人披露后选择了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则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当然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
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合同法》第402、4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