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既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又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性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具有国家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但实践中,检察监督基本局限在诉讼领域,即所谓的诉讼监督。
所谓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侦查机关(含检察院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律师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当出现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因此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其中审判监督,专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程序性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监督,是实体性监督,这两项监督也可统称为审判监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