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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转让

摘要

保险合同的转让:即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行为

目录

保险合同的转让的特征编辑本段



  ①保险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

  ②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变

保险标的转让的原因编辑本段



  保险标的转让的原因: (外国)

  法定原因---被保险人死亡破产

  意定原因---合意转让

我国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编辑本段



  第49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编辑本段



  转让发生的情形:

  (1)债务移转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变更

  转让的限制:须经保险人同意

  (2)债权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

  转让的限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法定转让:保险人变更

  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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