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
受让人承继被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
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
转让发生的情形:
(1)
债务移转:
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变更
转让的限制:须经保险人同意
(2)
债权转让:
人寿保险合同
受益人的变更
转让的限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法定转让:保险人变更
第92条 经营有人寿
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