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也不受法律追究。
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也不受法律追究。
从对世界各国议会的性质及实际作用的研究来看,议员与议会是紧密相连的,没有议员的独立表达自由,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独立地位就会受阻。如果议会地位受到损害,那么议员在议会活动中将受到更大的限制,也就不能更好地表达民意。言论免责权作为议员所享有的特权,其主要价值就在于保障议会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其应有的神圣使命。根据各国宪法与议会组织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制度的构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享有和行使言论免责权的场所与期限。
在场所方面:许多国家在论及言论免责权的时候一般使用"在院内"一词。一种解释认为,"在院内"是指在议院的建筑物之内,因此,凡在议院围墙之内的言论,均无须负责,不管其与执行职务是否有关。另一种解释认为,"在院内"乃指执行职务之意,因此,不管其言论是否在议院建筑之内,凡与执行职务有关的,均得享受言论免责特权。
在期限方面:言免责权涉及议员执行职务的全过程,只要是与议员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的行为都认同为是该权利免责的范围,包括职务执行的本身内容、因执行职务而必需的附随行为。
(2)言论免责权的保障范围。
言论免责权及于议员因执行职务所为的各项行为,如提案、报告、演说、调查、表决;不但指全院会议中的活动,亦包括在委员会、公室等国会其它机构中的活动。
(3)言论免责权的免责后果。
言论免责权在于免除议员如为普通公民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即议员在议会的言行,纵有诽谤、泄露国家机密、教唆他人犯罪之处,或为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因,议员亦不受刑事或民事上的追诉。
(4)言论免责权的限制。
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并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依通例,议员的言论只是对院外不负责任,但仍须受院内纪律的约束,如有违反,议会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劝告、谴责、责令赔礼道歉、除名等处分。例如在英国,议员发言不得对英王不敬,不得侮辱攻击议会或其他议员,发言应当针对正在讨论的议题,否则议会得依情节轻重,分别科以劝告、谴责、监禁、禁止出席或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