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生父在子女出生后结婚,使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准正后,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生父在子女出生后结婚,使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准正后,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是因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准正;
二是通过法官宣告而准正。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后果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后果包括:
1、与生父母的身份、财产关系上同婚生女子同等;
2、产生与生父母间的相互继承及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受准正的非婚生子女,其婚生子女之待遇,从何时起发生效力,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则规定具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从人类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区别。但从社会属性看,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
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和生育的排斥,以往非婚生子女倍受歧视,其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如,英国普通法最初称非婚生子女为“无亲之子”,与其生父、生母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谴责。但这是非婚生子女父母的过错,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法律应当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
1980年《婚姻法》第19条重申了这一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规定,只是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保护,而无歧视之意。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完全适用于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