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特有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
1、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财产投入共同使用后被消耗或毁损、灭失的,该方不得主张用共同财产来补偿
3、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生活、生产用品,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取得的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个人所有
5、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权利;对个人所负债务由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第一,从社会生活的实践来看,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正呈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与夫妻个人的人身、身份、生活等不可分割的财产日渐增多,婚姻当事人要求某些财产不与配偶发生法律联系较为迫切。设立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有利于倡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协调夫妻财产关系,为婚姻当事人提供灵活处理财产关系的空间,尽可能地保持个人生活的连续性与完整性。
第二,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审判司法公正。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界限,既可以使婚姻当事人知晓其财产权益的范围,又可以使审判员裁决夫妻财产权益的争议有了具体尺度,并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三,这一制度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了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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