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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摘要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是民事实体法,它们分别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相关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制度,保障着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实现。因此,民事诉讼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就没有生命力;相反,如果没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则因失去了保护的对象和内容,其存在也就毫无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共同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者司法法,因此,两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既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有不少相同或者相近的规定。但由于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因而三者在不少方面又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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