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终止
1.
被监护人获得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
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
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
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为
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
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
协商或提
起诉讼由
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
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
义务或
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
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