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
(一)
留置权人的
权利
1.留置
标的物。在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
债权人就可以留置
标的物,拒绝债务人
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
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
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
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
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
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
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
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和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
财产后的债务履行
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
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
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拍卖、留置财产。
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二)留置权人的
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
使用、出租、
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